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是怎样规定的?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现在中标了,招标方要求我缴纳履约保证金。我不太清楚这个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交多少合适,什么情况下会被扣除,退还的时间和条件是怎样的,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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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为了保证履行合同义务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一定金额的款项。它是一种担保方式,目的是督促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采购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一般在供应商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及时退还。如果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未按时交付等,采购人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以弥补因供应商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扣除的金额应当与供应商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还条件和时间等内容,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双方在履约保证金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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