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投标三轮报价有什么规则?


政府招投标三轮报价规则通常是为了在采购过程中更好地实现物有所值,通过多轮报价使价格更接近市场合理水平。 首先,关于报价的启动。在政府招投标中,当出现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竞争激烈,或者采购人对市场价格把握不准等情况时,可能会采用三轮报价的方式。这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提前明确说明,供应商参与投标就意味着接受这种报价方式。 第一轮报价是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自身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初次报出自己所能接受的价格。这个价格要综合考虑项目的各项成本,如原材料、人工、运输等,以及预期的利润。通常来说,第一轮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低价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低价竞争违背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轮报价是在第一轮报价基础上,采购人会公布第一轮报价的相关信息,如各供应商的报价排名等,但不会公布具体报价金额。供应商可以根据这些信息,结合自身情况对报价进行调整。这一轮报价可能会促使供应商进一步优化价格,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不过,供应商调整价格也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不能随意大幅降价或涨价。 第三轮报价是最后一轮报价。经过前两轮的竞争和信息交互,供应商需要给出自己的最终价格。这一轮报价往往决定了供应商是否能中标。采购人会根据三轮报价的综合情况,选择报价合理且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这里的“合理”不仅仅指价格低,还包括供应商的信誉、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也就是说,采购人会综合考虑价格和其他因素来确定中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