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广东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相关内容。 首先,它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很明确。适用范围上,该细则适用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十五种罪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基本原则上,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还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次,细则规定了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步骤上,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调节基准刑的方法方面,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罪中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情节进行调节。 另外,细则还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进行了规定。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同时,细则对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交通肇事罪为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该细则在整个量刑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让量刑更加科学、公正、透明,也能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判决结果。当然,具体的量刑还是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依据法律和该细则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