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是怎样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是为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而制定的规则。下面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应诉的概念。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在广东省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中,当遇到行政诉讼案件时,会依据相应的规则来处理。 关于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根据相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的登记、分办、转办等工作。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省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而具体承办行政应诉案件的单位,要负责案件的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工作。例如,当某个行政行为引发诉讼,涉及到的具体业务部门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应诉职责。 在应诉的流程方面。当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将案件分办、转办。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需要延期举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出庭应诉人员,也有明确要求。一般情况下,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单位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这体现了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视,也有利于直接了解案件情况,解决纠纷。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省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讨,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省政府及承办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如果不履行,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总之,《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为省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保障了行政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