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协议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广西,协议离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应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受理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阶段: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冷静期的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审查阶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其是否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协商一致等。 登记(发证)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总之,在广西办理协议离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以确保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