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广西工作时遭遇了工伤事故,现在被鉴定为伤残。我不太清楚这边工伤事故伤残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想了解下赔偿都包含哪些项目,每个项目的赔偿计算方式是怎样的,依据是什么,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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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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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导致伤残后应获得的经济补偿,这对于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有着重要意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是医疗待遇方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如果是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广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合计为:五级伤残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1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6个月的本人工资。 除了上述赔偿项目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较为全面和细致的,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赔偿,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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