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关系中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怎样分担?


在担保关系中,当存在多个保证人时,保证责任的分担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如果多个保证人之间约定了保证份额,那么就按照约定的份额来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每个保证人只需对自己所承担的份额负责。比如,甲、乙、丙三人作为保证人,约定甲承担 30%,乙承担 30%,丙承担 40%的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甲就只需承担债务总额 30%的保证责任,乙和丙也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若多个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选择让其中一个或几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例如,甲、乙、丙为债务人丁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份额,此时债权人戊可以要求甲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甲、乙、丙共同承担,或者要求其中任意两人承担。在某一保证人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最后,在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上,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也会影响责任的分担。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有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分担会受到约定、法律规定以及保证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