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一方不给看孩子能否强制执行?

我和前妻离婚了,离婚协议里写明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前妻一直找各种理由不让我看孩子。我多次沟通都没用,我想知道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让我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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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离婚后一方不给看孩子,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所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利。简单来说,探视权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孩子、和孩子短暂相处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时,另一方可以先尝试和对方再次沟通,了解拒绝的原因,争取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探视权并要求对方配合。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这里的强制执行和一般的财产类强制执行不同。法院不会直接强制把孩子带出来给探视方,而是通过对拒绝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如果拒绝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到探视权的行使,甚至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同时,如果探视方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比如探视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法院也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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