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该怎么办?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但她现在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很想念孩子,也担心长时间不见会影响我和孩子的感情。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我有没有权利探望孩子?如果她一直阻止我,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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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是指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此消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然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首先,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协商是成本最低、最有利于维护双方关系和孩子利益的方式。双方可以就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和约定。 若协商不成,那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在获得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不协助行使探望权,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这里的强制执行并不是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此外,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行为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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