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以及如何比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经废止,但相关担保规定在民法典中得以延续。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担保方式,常见的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作为保证人。如果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要求王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若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置该房屋来实现债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丙作为质押。若乙到期不还钱,丙可以处置这些珠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后,车主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可以留置汽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比如,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支付给乙一定数额的定金。若甲反悔不买,定金一般不予退还;若乙反悔不卖,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对这些担保方式进行比较,保证是人的担保,以保证人的信誉和财产为基础;抵押、质押和留置是物的担保,以特定财产的价值来保障债权;定金则具有担保和预付款的双重性质。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金额、风险等因素。例如,对于金额较大的债务,物的担保可能更可靠;而对于一些短期小额交易,定金担保可能更便捷。同时,不同担保方式在设立程序、优先受偿顺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