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担保方式有哪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保证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担保方式。首先,要明确保证担保的定义。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担保法》相关内容已整合至民法典)对保证担保方式作出了规定。保证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证,当乙到期不能还钱时,丙不能直接要求甲承担责任,而是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向乙追讨,只有在乙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甲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有明确体现:“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保证方式下,一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乙到期不还钱时,丙既可以直接找乙还钱,也可以直接找甲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使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总之,在提供保证担保时,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均应清楚知晓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谨慎作出决定。同时,债权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保证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