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方式中不履行和不能履行是怎样规定的?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被担保的人好像还不上钱了。我不太清楚在担保这件事里,不履行和不能履行有啥区别,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两种情况的,我会承担怎样的责任,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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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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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不履行”和“不能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不履行”通常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有能力履行债务,但却故意不履行。比如,债务人明明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借款,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而“不能履行”则是指由于客观原因,债务人或担保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债务。例如,债务人遭遇重大经济损失,资产严重缩水,无法偿还债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债务人真正“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不履行”还是“不能履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对于“不履行”,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而对于“不能履行”,通常需要通过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等多方面来判断。如果债务人确实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那么可以认定为“不能履行”。 对于担保人来说,如果是一般保证,在债务人被证明“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但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所以,在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保证方式,了解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讨自己代为偿还的款项。 总之,“不履行”和“不能履行”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有着重要的区别,担保人需要清楚自己的保证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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