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变动情况下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在探讨主债务履行期变动情况下保证期间如何起算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保证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主债务履行期则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时间范围。 当主债务履行期发生变动时,保证期间的起算问题要分情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变动是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并取得了保证人书面同意的,那么保证期间的起算就按照变更后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这是因为保证人在书面同意主债务履行期变动时,实际上是对保证期间的重新确认,所以要以新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然而,如果主债务履行期变动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仍然按照原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随意变动主债务履行期而加重保证人的责任。 另外,如果主债务履行期原本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那么保证期间就从这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总之,主债务履行期变动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起算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关键在于是否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以及主债务履行期的约定情况。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仔细查阅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