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做担保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法律领域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人做担保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并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还是无法还清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保证责任则与一般保证责任有所不同。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到期时,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还款,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而不需要先对债务人进行 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除了上述两种主要的保证责任外,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归还自己垫付的款项。
此外,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共同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人在做担保时需要清楚了解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谨慎做出担保决定。在签订担保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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