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哪些指导意见(试行)?

我在长沙,最近遇到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事儿。不知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有啥指导意见,想了解下这些意见的具体内容,比如在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好知道自己该怎么去处理这个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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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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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旨在为该类案件的审判提供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纠纷。 在责任认定方面,该指导意见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二是患者受到了损害;三是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通常会考虑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常规等。例如,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基本的操作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可能会被认定存在过错。 对于医疗损害的鉴定,这也是案件审理中的关键环节。该指导意见会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会依据相关的医学标准和规范,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专业的判断。 在赔偿标准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患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患者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的赔偿数额会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可能会涉及到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举证责任方面,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情形时,可能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总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长沙地区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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