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故意犯罪被判需要什么证据?


在贵州,判定故意犯罪并使其被判刑所需要的证据,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都要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首先,要明确故意犯罪的概念。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况。比如,甲明知道用刀刺向乙会导致乙受伤甚至死亡,还主动这么做了,这就是故意犯罪。 证据的类型有很多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在故意伤人案件中,作案的凶器就是重要的物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像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书信往来,里面涉及到犯罪计划的内容,就属于书证。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例如,有目击者看到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他所提供的相关情况就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则是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就是他们自己对案件的交代和说明。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比如对尸体进行法医鉴定,得出的死亡原因等结论。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则包括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在判定故意犯罪时,这些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所有的证据要相互印证,能够清楚、准确地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故意。例如,在一个故意杀人案件中,要有证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动机,现场的物证如凶器上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间出现在现场等,这些证据共同作用,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总之,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