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有哪些规定?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在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里的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比如,如果是某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扣押了你的财物,那么这个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时,要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这就好比你去商店退货,得说清楚你退的是什么东西,因为什么原因要退,什么时候买的等等。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给了赔偿请求人一个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在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遭受行政机关违法侵害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赔偿请求人要了解这些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来申请赔偿,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