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筹办期间的费用如何处理?


在子公司筹办期间产生的费用,在法律和财务处理上有相关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子公司筹办期间的费用。筹办费用就是子公司在正式开始生产经营之前,为了设立和筹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如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这就给企业提供了两种处理方式的选择。 如果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样可以在当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方式适合那些筹办费用相对较少,且预计在开始经营当年有较高盈利的子公司。例如,子公司筹办费用为50万元,开始经营当年盈利200万元,如果一次性扣除,那么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150万元。 而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是指企业可以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这种方式适合筹办费用较大,且开始经营当年盈利较少甚至亏损的子公司。因为分期摊销可以在较长时间内均匀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避免一次性扣除对当年利润的过度影响。比如,子公司筹办费用为200万元,开始经营当年盈利只有50万元,若一次性扣除,可能会使当年利润变为负数,造成亏损,而采用分期摊销,每年摊销一定金额,对利润的影响就会相对平稳。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费用的处理方式。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费用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因为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企业应当对其扣除的各项费用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