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时该如何处理?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能会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然而,实际发生违约情况时,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往往可能并不相符。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违约金的作用。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同时对违约方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里所说的“过分高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若甲违约需向乙支付违约金1万元,但甲违约给乙造成了2万元的实际损失。此时,乙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将违约金增加至2万元,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而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比如,丙和丁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若丙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实际上丙违约给丁造成的损失仅为3万元。这种情况下,丙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在处理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的问题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无论是守约方请求增加违约金,还是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都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调整。这样既能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对违约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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