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该怎么处理?


在了解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缓刑和漏罪这两个概念。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给犯罪的人一个考验期,在这个期间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漏罪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没有判决的罪行。 当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里提到的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具体的处理流程一般是这样的。首先,司法机关会对漏罪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然后,法院会根据漏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接着,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例如,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诈骗罪没有判决。法院对诈骗罪进行审理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那么,就需要把盗窃罪的二年和诈骗罪的三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在总和刑期五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三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那么张三就需要收监执行四年的刑罚。 总之,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是一件严重的事情,会导致缓刑被撤销,并且要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然后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所以,犯罪分子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