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证据不足时应该怎么处理?


当面临强制猥亵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在不同的法律阶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在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发现强制猥亵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会撤销案件。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猥亵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此外,即便刑事诉讼方面因证据不足无法推进,受害人还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强制猥亵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