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九是否取消了绑架罪加重情节?
我在研究法律条文时,发现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好像有变化。之前了解到绑架罪有加重情节,现在听说刑法九有改动,我不太确定是不是把绑架罪加重情节取消了,想知道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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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的相关规定确实有调整,但并没有完全取消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刑法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属于比较典型的加重情节且处罚十分严厉。 《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修改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在绑架过程中,如果故意伤害被绑架人导致其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依然属于加重情节,只是取消了绝对死刑的规定,量刑上有了一定的弹性空间。 这里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该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加重情节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并非完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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