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单方退房的常见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在合肥,单方退房是指购房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房款的行为。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单方退房情形: 一是开发商未取得相关证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条件。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关键证件,那么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要求退房。因为没有这些证件,房屋的销售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例如,房屋出现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严重问题,经过专业机构检测认定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就有了退房的法律依据。 三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这是因为规划设计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到购房者对房屋的预期和使用需求,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四是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当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相差较大时,购房者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此时购房者可以根据该规定要求退房。 五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购房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开发商的交房时间。如果开发商超过约定时间仍未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是无法交房,购房者就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例如,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但到了2025年3月1日开发商仍未交房,购房者催告后,开发商在3个月内还是不能交房,购房者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退房。 在遇到上述情况需要单方退房时,购房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