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黑龙江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黑龙江工作时遭遇了工伤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现在想了解一下,在黑龙江这边工伤事故伤残赔偿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是如何确定的,我该依据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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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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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众多劳动者及其家属所关心的重要内容,在黑龙江地区,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就好比你受了工伤去看病,只要是在规定范围内的花费,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买单。 其次,关于伤残津贴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再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是重要的赔偿项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外,黑龙江省对于工伤赔偿还有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规定。例如,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黑龙江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标准,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黑龙江地区,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综合考虑了多个方面的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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