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一下童工的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河南省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实施细则。 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如果违反规定使用童工,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月处5000元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对禁止使用童工做出了全面且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