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哪些规定?

我正在办理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不知道高院在这方面有什么具体的规定。我和配偶有房产、存款等多种财产,想了解在法律上这些财产会如何进行分割,想知道这个《意见》里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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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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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多方面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引。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这些财产,原则上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意见》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和子女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给予他们适当的照顾有助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要考虑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例如,对于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在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婚前出资、婚后还贷情况等因素。 再者,关于一些特殊财产的处理。对于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对于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另外,《意见》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做出了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虽然《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后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相关法律所吸收和完善,但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其规定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实际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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