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下面为您介绍其中一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首先是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就好比是在企业破产这个复杂的过程中,有了一个专业的“管家”。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和经营事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有了专业的管理人,能更高效、公正地处理破产事务,避免债务人或债权人一方的不当操作。 其次,别除权的规定也是一大亮点。别除权通俗来讲,就是在企业破产时,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优先从该特定财产中获得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保障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他们在提供担保时,就是基于对特定财产的信任。 再者,重整制度为困境企业带来了“重生”的机会。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重整期间,企业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经营,制定重整计划,调整经营策略,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这有助于企业摆脱困境,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同时也保护了企业员工的就业权益。 另外,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集体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企业破产法还加强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在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上,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都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将职工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