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谁的责任?


肇事逃逸责任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里所说的全部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方面,逃逸方要承担主要的法律后果。比如,在赔偿方面,可能对方的损失都要由逃逸方来赔偿。举例说明,如果逃逸方撞坏了对方车辆,那么车辆维修费用等都得逃逸方承担。而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比如对方闯红灯等违规行为,那么逃逸方的责任会相应减轻一些。此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同样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事故责任的正常认定。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也明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如果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总之,肇事逃逸这种行为不可取,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处理。 在实际情况中,责任认定还会有多种情形。若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比如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能还原事故发生过程,就会认定逃逸方担责。要是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同样承担全部责任。若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还有,当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那么会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所以,肇事逃逸责任的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准确判定责任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