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置业需要谨慎哪些买房骗局?


在返乡置业的过程中,了解并谨慎防范一些常见的买房骗局是非常重要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买房骗局及相关法律依据。 **虚假宣传骗局** 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常常会进行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比如,宣传中承诺小区会配备豪华的配套设施,如大型商场、高级幼儿园等,但实际交房时却不见踪影。这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房多卖骗局** 不法开发商或卖家将同一套房屋卖给多个购房者,收取多份房款后卷款跑路。购房者可能会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未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定金骗局** 有些开发商会以认购、预订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并承诺如果购房者不买房,定金会退还。但当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时,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证件不全骗局** 部分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就开始出售房屋。这种房屋存在很大的风险,可能无法办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的相关证件,避免购买到证件不全的房屋。 为了避免陷入这些买房骗局,购房者在返乡置业时要保持警惕,仔细核实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认真阅读购房合同条款,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