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优惠计算方式惹争议时购房定金是否应当返还?


在探讨购房优惠计算方式惹争议时购房定金是否应当返还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购房定金的概念。购房定金是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向开发商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保证双方能够按照约定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同时,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购房优惠计算方式惹争议的情境中,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比如开发商在宣传时对优惠计算方式表述不清晰,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了之前承诺的优惠计算方式,导致购房者与开发商无法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开发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购房者有权请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例如,开发商在宣传时称购房可享受总价9折优惠,但在签订合同时,却以各种不合理的计算方式使得实际优惠并非9折,这就属于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相反,如果是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比如购房者对优惠计算方式有不合理的要求,或者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按照双方原本约定的优惠计算方式签订合同,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购房者不履行债务,此时购房者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此外,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仅仅是对优惠计算方式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而无法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定金返还问题。若协商不成,购房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