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需要注意哪些买房猫腻?


在购房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需要购房者警惕的“猫腻”。下面从几个主要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房屋产权方面。有些房子可能存在产权不清晰的问题,比如存在多个共有人,但部分共有人未同意出售,或者房屋已被抵押、查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以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查看房屋产权证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的产权状况,确保产权清晰,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其次是合同条款。购房合同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文件,但有些开发商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例如,合同中对于交房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表述模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开发商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明确的地方要及时要求开发商解释清楚,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再者是房屋质量问题。有些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购房者在收房时,要仔细检查房屋质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开发商整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另外,还有销售宣传方面的猫腻。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可能会在销售宣传中夸大房屋的优点,做出一些虚假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购房者对于开发商的宣传要保持理性,不要仅仅因为宣传内容就轻易做出购房决定。 最后,关于物业费和配套设施。有些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对于物业费和配套设施的承诺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购房者在购房前要了解清楚小区的物业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避免入住后发现与预期相差较大。总之,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各个环节,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