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退房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购房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开发商交房的时间。如果开发商超过约定时间仍未交房,购房者可以先进行催告,若在合理期限内开发商还是没有交房,购房者就有权要求退房。例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5年6月1日前交房,但到了时间却未交付,购房者催告后3个月内开发商仍未交房,此时购房者就可以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退房。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存在诸如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者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如严重漏水、空气质量不达标等,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如果开发商缺少这些证件,那么其销售行为是违法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最后,购房合同无效也会导致购房者可以退房。例如开发商以欺诈手段诱使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如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等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合同,要求退房。总之,购房者在遇到上述情形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