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在香港通过法院办理离婚,有一套严谨的程序。首先来说申请环节,如果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要填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要是双方都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那就需要双方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然后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 接着是通知配偶这一步,呈请人要以邮寄或者送交的方式,把呈请书交给答辩人,让对方知道离婚程序已经启动了。要是答辩人找不到人,呈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登报、让其亲友转交等办法送交呈请书。 答辩人在收到呈请书后,可以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自己对呈请书的态度,比如要不要答辩、同不同意呈请人的各项要求等。并且,答辩人得在八天内把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之后,呈请人要向法院申请安排时间来聆讯这个离婚案件。到了聆讯日,呈请人和答辩人都要到法院去作证。 如果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法院会作出暂准离婚令,同时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问题作出裁决;要是双方在子女监护权或者扶助费等方面有分歧,法院就会另外安排时间来处理。 在暂准离婚令颁布后,如果没有其他问题要处理,并且已经过了六个星期,呈请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只有当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整个离婚程序,就算双方没有任何争执,最少也得花四个月以上的时间。这是因为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时间规定和处理流程,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离婚相关事宜。 相关法律依据是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它对离婚的理由、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其中规定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 相关概念: 离婚呈请书:是启动离婚法律程序的重要文件,需要准确填写婚姻双方各种信息。 暂准离婚令:法院初步裁定准许离婚,但还不是最终的离婚生效令。 最后离婚令:标志着婚姻关系正式结束的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