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院B超未检查出胎儿左手缺失是否对胎儿或胎儿父母构成侵权?

我在孕期做B超检查时,医院没查出胎儿左手缺失。孩子出生后才发现这个情况,这让我和家人都特别痛苦。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医院这样的情况算不算是对我和孩子构成了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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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侵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医院B超未检查出胎儿左手缺失是否对胎儿或胎儿父母构成侵权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医院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这要依据相关的医疗规范和操作准则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医院和医生在进行医疗检查时,应当遵循相应的诊疗规范和常规。如果在B超检查过程中,医院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比如检查不全面、不细致等,那么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违法性。 关于损害事实,对于胎儿父母而言,孩子出生后发现左手缺失,这无疑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额外的抚养、医疗等经济负担。而对于胎儿,虽然其在母体中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出生后若为活体,则自出生时起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左手缺失的身体缺陷对其未来的生活和发展也造成了不利影响,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方面,需要判断医院未检查出胎儿左手缺失的行为与胎儿父母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以及胎儿自身的身体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如果医院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也难以发现胎儿左手缺失的情况,那么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是因为医院的疏忽导致未能发现,那么因果关系就可能成立。 主观过错上,医院如果存在故意隐瞒检查结果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胎儿左手缺失的情况,那么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医生在检查时没有认真查看相关部位,或者对明显的异常情况没有进一步排查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来判断医院是否构成侵权。如果经认定医院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胎儿父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孩子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总之,医院B超未检查出胎儿左手缺失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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