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无胆囊却被医院施行摘除胆结石手术,医院应如何赔偿?


在这种先天无胆囊却被医院施行摘除胆结石手术的案例中,涉及到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为过错对患者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犯了错,让患者受到了伤害,那么医院就得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例里,医院在没有准确诊断患者先天无胆囊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摘除胆结石手术,明显存在过错。医院的这种过错行为违背了其应尽的诊疗义务。 关于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像患者因为这次错误手术而产生的医疗费,就是因为治疗这个错误手术带来的后果所花费的费用;误工费是指患者因为手术影响了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护理费,如果患者术后需要人照顾,那么请护工或者家人照顾产生的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交通费,比如患者去医院复查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其次是精神损害赔偿。患者遭遇这种无端的手术,身体承受痛苦,心理上也会遭受创伤,比如可能会产生焦虑、恐惧等情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这个案例中,患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医院最终赔偿了五千元。这五千元的赔偿是综合考虑了患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多方面因素确定的。不过,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患者要主张赔偿,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发票等,来证明医院的过错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同时,患者也可以通过与医院协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