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需要警惕的条款有哪些?
在购房过程中,确实有一些条款需要购房者格外警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通常是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限制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无需承担责任”,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所以,如果遇到这样的条款,购房者有权主张其无效。
其次是面积差异条款。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合同可能规定,“房屋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但也有不合理的条款,如不论面积误差多少,都按实际面积结算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购房者应关注合同中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是否公平合理。
再者是关于交房条件的条款。有些开发商 可能会在合同中降低交房标准,比如将原本应具备“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才能交房,约定为只要工程竣工就交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购房者应确保合同中明确合理的交房条件,保障自己能按时拿到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子。
另外,违约责任条款也至关重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如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逾期付款等情况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有些合同可能对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要注意违约责任的对等性,保障自身权益。
最后,关于产权登记条款。合同应明确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和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 同订立之日起90日。购房者要关注这一条款,避免出现产权登记延误的情况。
总之,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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