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申请再审和申请执行是怎样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房屋征收决定申请再审。再审其实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再次进行审理。当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时,就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再审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时要提交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到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接着说房屋征收决定的申请执行。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人民法院会对征收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会裁定准予执行。这样做是为了保障征收工作合法、公正地进行,同时也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