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担保方式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是一种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殊交易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常常会涉及到多种担保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融资租赁担保方式及其相关法律依据。 保证担保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在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担心承租方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就可以要求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当承租方违约时,出租方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担保也是常用的担保手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或者第三方可以用自己的不动产(如房屋)或者动产(如设备)为租赁债务提供抵押。当承租方不履行债务时,出租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同样不容忽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在融资租赁中,如果采用质押担保,当承租方违约时,出租方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物或实现质押权利来获得赔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在特定情况下也会被应用。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在融资租赁中留置担保的使用相对较少。《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担保也是一种选择。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在融资租赁中,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承租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如果出租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不同的担保方式在融资租赁中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和适用场景,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在设定担保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