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方式与遗嘱效力是怎样的?


遗嘱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书遗嘱,就是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写遗嘱的年、月、日。这种遗嘱体现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愿,自己书写能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自主性 。比如老张自己亲笔写了一份遗嘱,安排自己名下房产的归属,签上名字和日期,这就是一份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考虑到有的遗嘱人可能因为身体等原因无法自己书写,找他人代书时要有多个见证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例如老李身体不好不能写字,找朋友帮忙代书遗嘱,同时有两位邻居在场见证,最后各方都签字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也是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发展,打印文件很常见,所以法律也对打印遗嘱作出规范。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样能通过视听资料记录遗嘱的过程和各方情况。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比如在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以立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关于遗嘱效力,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简单说就是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要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有正常的思维和判断能力。如果一个人因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等原因,没有正常意识,那他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就是说遗嘱内容是遗嘱人自愿、自主决定的,不是被别人强迫或者骗着写的。比如有人威胁老人,不按他说的写遗嘱就不让老人好过,这种情况下老人写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再者,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把别人的财产写进自己遗嘱里,那这部分内容就是无效的。 然后,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二是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比如老人立遗嘱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儿子,却没给没有工作且身体不好的女儿留一点,这种情况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最后,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各种遗嘱方式要符合相应的法定要求。 另外,《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相关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行为人内心的想法和其表达出来的意思是一致的,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等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