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要如何离婚?


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离婚,在法律上与普通公民离婚有一些不同之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而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现役军人离婚也有相关规定。 接下来为您介绍具体的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请。双方需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步,初审。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第三步,受理。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第四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五步,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第六步,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流程一般为:第一步,准备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等。第二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第三步,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第四步,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此外,现役军人离婚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