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现役军人如何进行协议离婚?

我是一名现役军人,和配偶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离婚,想走协议离婚程序。但不知道现役军人协议离婚有啥特殊要求和流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在哪个部门办理。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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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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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离婚方式。对于现役军人进行协议离婚,在我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流程。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现役军人进行协议离婚,有如下流程:第一步是申请。要求离婚的军人和其配偶,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里的证件材料包括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以及双方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第二步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四步是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 第五步是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现役军人在进行协议离婚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在处理离婚问题时,还需要遵循军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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