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首先,行政机关有催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避免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其次,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这些材料是法院判断是否受理和进行审查的重要依据。 最后,法院会进行受理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如果法院发现行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情形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