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是如何分类的?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我国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一个犯罪人一次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只要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可以获得减刑、假释。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刑法对于死刑的适用对象也有严格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总之,我国刑罚的分类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旨在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