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的登记是怎样的?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这里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当事人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会按照规定进行查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不动产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明确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房屋买卖中,经过登记的房屋产权转移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不动产登记也有利于国家对不动产进行管理和调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