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的高技术性如何表现?


视听资料,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来记录案件相关情况的资料,像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设备里的资料等都属于视听资料。其高技术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从制作技术来看,视听资料的制作往往依赖先进的科技设备。比如,现在的高清摄像机、专业录音设备等,这些设备运用了复杂的光学、声学、电子学等技术原理。以高清摄像机为例,它涉及到高精度的镜头制造技术、图像传感器技术以及图像信号处理技术等。这些技术使得摄像机能够捕捉到清晰、逼真的画面,记录下丰富的细节信息。这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的制作方式有很大不同,传统书证可能只是通过手写或简单的打印,而视听资料的制作则依赖于高科技设备和复杂的技术流程。 其次,在存储方面,视听资料也体现出高技术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视听资料的存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智能化。过去,视听资料主要存储在磁带、光盘等介质上,而现在更多地采用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如硬盘、闪存等。这些存储设备利用了先进的磁存储技术、闪存技术等,具有存储容量大、读写速度快、稳定性高等优点。而且,为了保证视听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还会采用数据加密、备份等技术手段。例如,一些重要的视听资料会采用多重备份的方式,存储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以防止因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资料丢失。 再者,传输技术也是视听资料高技术性的重要体现。在互联网时代,视听资料可以通过网络快速、便捷地传输。这依赖于高速的网络通信技术,如光纤通信、无线通信等。同时,为了保证传输过程中视听资料的质量和安全性,还会采用数据压缩、加密等技术。比如,在视频会议中,为了在有限的网络带宽下实现高清视频的传输,会采用高效的视频压缩算法,将视频数据进行压缩后再传输,接收端再进行解压缩还原视频。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这表明视听资料在法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其高技术性使得视听资料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等方面都有不同于其他证据形式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需要考虑其制作、存储、传输等环节的技术因素。例如,要审查视听资料是否经过剪辑、篡改等,就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同时,对于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也会结合其技术特性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