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查、审判等活动。回避制度旨在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因个人利益或其他因素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在中国,回避制度主要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司法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程序通常如下:首先是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可以由司法人员自行提出,即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申请的提出应当说明理由,并且一般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然后是对回避申请的审查与决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侦查人员除外,因为侦查工作具有及时性和连续性,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最后,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对复议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此外,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有类似的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对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以及回避的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其基本原理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相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