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取保候审条件是如何制定的?

我因为一些事可能面临取保候审,想了解下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怎么制定出来的。是根据犯罪性质、情节,还是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呢?制定这些条件的依据是什么?我特别想弄清楚这些,好判断自己符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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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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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条件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它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以平衡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一条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可以独立适用。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这些刑罚时,说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通常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能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里的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一条件体现了对特殊人群的人道主义关怀。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的人、孕妇以及哺乳期妇女,出于保障其基本人权和身体健康的考虑,在不影响刑事诉讼进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是为了防止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司法机关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内无法完成案件的侦查、起诉或审判工作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 总之,取保候审条件的制定是基于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准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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