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程序是在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变现,以偿还债务的法定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步骤:
首先是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公司自己(债务人)或者公司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是关键的一步。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这场破产清算的“大管家”,他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接下来是债权申报。债权人要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告诉管理人自己对破产企业有多少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它可以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比如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再之后是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会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然后按照通过的方案,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出售,变成现金。接着,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这样,整个破产清算程序就结束了。
总之,破产清算程序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法律过程,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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