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是如何终结的?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破产程序不再继续进行而结束的制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终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当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债权人后,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这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在现有财产范围内得到了公平的分配,破产程序自然可以终结。例如,某公司破产后,管理人经过清算,将公司剩余的厂房、设备等资产变现,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了各个债权人,分配完成后就可以申请终结程序。 二是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比如,企业已经资不抵债,除了一些无法变现的低值易耗品外,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终结程序。 三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破产程序也会终结。这表明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协商,找到了一种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避免了破产清算。例如,债务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还款计划,债权人同意并通过了该计划,债务人按照计划履行义务后,程序终结。 四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因为破产费用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出的费用,如果连这些费用都无法支付,程序就无法继续下去。 破产程序终结后,还有一些后续的事项需要处理。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此外,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总之,破产程序的终结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它涉及到众多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