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和地方是如何划分的?

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依据《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在权力、职责等方面到底是怎么划分的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界限,想知道中央管哪些事,地方又负责哪些,划分的依据和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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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央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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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划分有着明确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事权、财权、人事权等多个方面。 从事权划分来看,中央主要负责全国性的事务。国防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外部侵略和威胁,这是关系到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所以由中央统一领导和管理。外交事务也是如此,代表国家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签订条约、参与国际组织等活动,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战略高度出发进行决策,因此也属于中央的事权范围。而地方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例如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像修建道路、桥梁等,以满足当地居民的出行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教育事业,建设学校、培训师资等,提升本地居民的文化素质;以及公共卫生管理,建立医院、防控疾病等,保障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 在财权方面,中央政府负责宏观经济调控,通过税收、财政支出等手段来促进全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平衡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比如,中央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从经济发达地区调配到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以支持这些地区的发展。地方政府则根据自身的事权范围,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的财政收入,用于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地方可以征收一些地方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同时也会获得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等资金支持。 人事权上,中央负责对重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进行任免和管理,这些人员的职责涉及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而地方则在一定范围内,对本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任免,以确保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地方事务的有效执行。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原则为中央和地方的划分提供了基本准则,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中央的权威,又能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推动国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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